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提供更多自主选择和发展路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专业条件、教学资源、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无法复学的;
(四)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艺术类专业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之间互转等);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专升本、单独招考批次等);
(三)学生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
(五)在降级试读期、应作降级试读、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所受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八)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九)处于毕业学年的;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允许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或第三个学期末进行,教务处根据每届新生招生数及教学资源等情况,提出各专业允许转入学生计划数(各专业转出人数不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教务处网页进行公布。
第七条 退役学生或休学创业等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复学的同时提出,视教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批。
第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大一转专业的,编入同一年级;在其他年级转专业的,转出转入专业跨度大的原则上编入低年级。
第九条 受转入人数限制的,原则上按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条 转入专业有技能要求的,须参加相关的专业技能考核,决定是否转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各系配合。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程序:
(一)学生登陆教务处网站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
(二)填写申请理由,本人和家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交所在系教学办;
(三)转出、转入系同意,教务处汇总审核;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文件。
第五章 学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提前对自己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如果因转专业导致学习困难而最终不能毕业,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文件正式发布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要求退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转入系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课程认定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帮助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符合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的,可计入转入年级专业对应课程成绩及学分;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照转入年级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