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故转学、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住宿费退费规定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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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文件规定(节选):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收取的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未入读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给予清退。

(二)入读未满一个月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给予清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三)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四)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住宿费不予清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五)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六)学生退款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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