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学院考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具体由各类课程性质决定,期末总评成绩应按照教学大纲计分方式,根据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阶段考、半期考、实验以及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小测、考勤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系教学管理办公室和院教务部为负责考试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系负责本系各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试卷审核等;基础教学部负责公共基础课试卷的审核;院教务部负责公共基础课、院级选修课考试时间安排以及院级选修课试卷的审核等;全院试卷统一由教务部送印刷厂印制。
第四条 公共基础课统考的课程,由基础教学部各教研室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该门课程考卷的命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考试的10天前)同时出A、B卷(题型要求多样化,避免过于单一化)。
第五条 考试前,课程(含专业课、院级选修课)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保管和保密,公共基础课试卷由各教研室负责保管和保密。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意或者帮助泄露考题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考试前,如发现考卷泄露的,应及时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改为备用卷考试。
第七条 考试前,试卷由任课教师或各教研室带到考场分发。
第八条 考试时,考场秩序由监考人员负责维持。
第九条 同一课程只有一名任课教师的,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同一课程有多个任课教师的,应采用流水方式评定。
第十条 成绩评定后,成绩应及时录入,试卷应及时整理上交。专业课试卷由所在系保存,公共基础课由基础教学部各教研室保存,院选课由教务部保存。
第十一条 成绩录入后,系主任负责所在系专业课成绩的审核,基础教学部主任负责对公共基础课成绩的审核,教务部主任负责院选课成绩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查卷申请经批准后转相应教学管理单位课任教师代为查实,受理时间为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缓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违纪的学生名单,相应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在教务网上标注。
第三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全院教师、政工干部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应安排考生座位。
第十六条 分发试卷前,监考人员应清点并整理好试卷,必须对考生重申考场规则,责成考生将手机(关机状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提醒考生检查座位,若发现桌椅、地板上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或材料,须告之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应逐人分发试卷,确保试卷分发数量和回收数量一致。
第十八条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要求考生在名单册上签字,注意防范考生冒名替考;两名监考人应分别站位在教室前后,在不影响考生情况下,适当走动,加强对整个考场的巡视。
第十九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责任,应维持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坐在考试座位上监考,不得望着窗外或地板发呆,不得阅读书报,不得扎堆聊天,不得在考场内接打电话、上网,不得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因监考人员疏忽或失职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由巡考人员等发现,而监考人员未发现且为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引起的,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可解答试卷中印刷不清,缺页等问题,但不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考生出入考场,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且每次只允许一名考生出入。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二十二条 监考期间,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及时制止,监考人员有权更换考生座位。对违纪或作弊的考生,应没收其试卷,终止其考试,同时收缴有关作弊物件,按规定做好取证告知,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考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收齐试卷(答题卡、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能允许学生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等须按考生名册顺序整理好送交到指定地点,同时应认真填写好考场情况报告单。如发现试卷(答题卡、稿纸等)缺失,应立即追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调换考场。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教务网上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参与修读,才有资格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否则,不能参与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按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件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凡未经监考人员事先允许携带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检查座位,若发现桌椅、地板上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字迹或材料,须考前告之监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进入考场时,应关闭手机并放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不得携带有编辑记忆功能的计算器以及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对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不回复与答题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偷看、夹带、传递纸条、交换和协助他人作弊等)。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考生,不得继续答题,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且不准参加补考。同时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阶段考、期中考的考试过程中:(1)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考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0.8折算;(2)无故旷考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0.9折算。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